我们提供多种户外照明价格选择。


户外照明

利率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由部门现有的适当相位和电压的二次架空设施提供的室外区域照明服务。不适用于 OAL 租赁计划下的私人照明租赁协议以及部门实用照明、部门通用照明以及街道和高速公路照明。

2. 基本月费

灯光类型和尺寸 每盏灯收费 每月千瓦时
汞蒸气 *
175瓦

4.84 美元

77

400瓦

8.31 美元

170

高压钠
100瓦

4.25 美元

53

200瓦

6.65 美元

94

*此时间表不适用于新安装。

3. 计费

账单金额为基本月费加上 ECA、ESA 和 RCA。

4. 一般条件

a. 服务性质
将使用该部门的标准灯具、控制设备和附属设备提供非计量光电控制照明服务,这些灯具、控制设备和附属设备仅安装在该部门配电系统现有的木杆上。仅当该部门认为安装具有既定性质时,才会提供服务。


b. 设施的安装和拆除
该部门将安装必要的照明设备,并拥有、运营和维护所有必要的设施。该部门不得被要求在其认为该服务可能会引起他人反感的地点安装照明设备。此外,如果任何照明设备一旦安装而被他人视为令人反感,该部门有权随时停止服务。该部门无需重建任何现有设施来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专门为此服务安装的设施将不会移动至其他位置或改变其大小,除非客户支付此类移动或改变的全部费用。当供电架空配电线路随后转换为地下配电时,根据本计划提供的服务将停止。


c. 运营时间表
灯会每天从黄昏到黎明亮起,每月约 340 小时。该部门不保证在这些期间持续照明,并且对于因任何原因导致照明中断而造成的损害、损失或伤害,对顾客或任何其他人均不承担责任。


d. 维护
在收到客户照明故障通知后,该部门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必要的维修或更换灯泡,但仅限于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每月账单不会因停电而调整。


LS-1

此价格不再适用于新客户。

利率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部门通用照明和实用照明的服务。

2. 基本月费 - 多项服务

A 级 - 通用照明无计量服务

旺季
六月至九月

淡季
十月至五月

1 个基础能量充能

请参阅下文第 6.g 节中的一般条件

2 ECA - 每估计使用小时数

参见一般规定

3 RCA - 每估计使用小时数

参见一般规定

3. 计费

A费率下的账单应为(1)至(3)各项款项的总和。

4. 系列服务调整

对于系列服务,应将上述 2a 中规定的每盏灯费用增加到每月 1.33 美元。

5. 直通计费组件(ECA 和 RCA)

根据《一般规定》中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变化,A 费率下的收费将根据千瓦时进行调整。千瓦时数应通过将每盏灯的标称千瓦数乘以运行小时数来确定,具体如下 6.f. 和 6.g. 节所述,然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瓦时。

6. 一般条件

a. 服务供应点
服务将在客户和部门双方同意的地点提供。


b. 服务性质
该部门将提供能源并拥有、运营和维护整个系统。


c. 更换灯泡
该部门将提供能源并拥有、运营和维护整个系统。


d. 暂时开启
对于在正常运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临时开启路灯,每次开启的费用为 76.00 美元,作为服务费,加上能源费、费率 A 中定义的 ECA 和 RCA。


e. 提交给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法案
在本条例有效期内,实用照明费用为零。实用照明应通过 ESA 获得资助。


f. 运营时刻表
在接受客户的书面申请后,灯光将按照以下运行时间表之一进行控制:
(1)标准通宵运营时间表
每天日落后 15 分钟应开灯,日出前 25 分钟应关灯。
(2)特殊运行时刻表
除“标准通宵运行时间表”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部门和客户共同商定的适当运行时间表提前或推迟关灯,但前提是客户同意支付与提供特殊开关和其他服务相关的任何额外费用。
(3)光电控制器的操作
该部门可以选择通过光电控制器来控制灯光,而不是按照运行时间表中的“日落”和“日出”来控制任何照明系统,这样灯光每天从黄昏到黎明都会亮起,每月大约 340 小时。


g. 能源费用计算

基本能量费用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每盏灯的费用 = 标称千瓦时 * 千瓦时价格季节,TOU * 使用小时数 TOU)

标称千瓦是该部门为照明负载提供的千瓦数。通常由灯具制造商指定或由部门实验室确定。

千瓦时电价季节,TOU 是按季节(旺季和淡季)和使用时段(高峰期、低峰期和基准期)指定的能源价格。费用依据附表 A-2 费率 B 计算。

对于上文第 6.f 节未涵盖的任何灯,使用时间应基于以下两个时间表:

7. 非计量服务照明费

未计量服务照明费用将由电费部门根据最新的照明设备和每月标准运行时间 340 小时(整夜)、210 小时(凌晨 1:00)、390 小时(全天)和 730 小时(连续)按年计算。该部门可以选择使用实际照明使用时间作为一组计量灯的统计有效样本。


LS-2

利率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街道和高速公路照明(包括隧道、桥梁和公园)的服务,包括能源和维护。

2. 基本月费 - 多项服务

A 级 - 通用照明无计量服务

旺季
六月至九月

淡季
十月至五月

1 个基础能量充能

请参阅下文第 6.g 节中的一般条件

2 ECA - 每估计使用小时数

参见一般规定

3 RCA - 每估计使用小时数

参见一般规定

3. 系列服务调整

对于系列服务,每月应将 1.33 美元添加到上述第 2 项规定的每盏灯费用中。

4. 直通计费组件(ECA 和 RCA)

上述第 2 款规定的每盏灯费用将根据《一般规定》中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变化,以千瓦时为基础进行调整。

5. 计费

A费率下的账单应为(1)至(3)各项款项的总和。

6. 一般条件

a. 服务性质
(1)必要的立柱或固定装置、支架、灯具以及地下连接管道和电路必须由客户自费提供。可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服务,即在柱子之间设有架空互连电路的系统,客户提供柱子、固定装置、支架和灯具,而该部门则额外收费提供、安装和维护此类架空互连电路。
(2)能源将在客户和部门双方同意的服务点供应,对于多系统为 120 或 120/240 伏,对于串联系统为 6.6 安培。该部门保留提供除本文指定电压额定值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权利。
(3) 对于白炽灯系统,该部门保留使用流明额定(成组更换)灯泡的权利。
(4)所有安装、建造或更改照明系统的计划和规格均须经该部门批准,该部门有权在安装验收前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对原始系统安装的测试将免费进行,前提是此类测试不会因施工缺陷而花费不合理的时间或费用。如果计划由该部门提供、安装和维护架空互连电路,则应将接线柱放置在不需要对此类架空线路进行额外支撑的位置,除非该部门认为有合理必要。
(5)当串联服务由部门架空线提供时,客户可以在部门的电线杆上安装断路箱,服务连接将由部门运行到此类箱体上。该部门将为其设立的地下区域提供地下室和所有必要的附属设施,以提供照明服务。当提供保险库系列服务时,客户应在柱子或固定装置和保险库之间安装所有管道和导线。
(6)客户设备的维护将由该部门按照“正常维护”中的规定提供。
(7)该部门将根据“非正常维护”中规定的条件和费用,在接受此类服务的岗位之间提供、安装和维护架空互连电路。


b. 正常维护
(1)该部门将提供正常维护,包括:
(a) 按照既定计划定期检查、更换灯泡和清洁玻璃器皿。
(b) 更换玻璃器皿和不亮的灯。
(c) 按照既定计划维护控制装置。
(d) 清洁和粉刷柱子。
(e) 对柱子上或柱子内的线路和电气附件进行小修。
(2) 正常维护不包括对因设计、制造或安装缺陷而在测试或使用中出现缺陷的设备进行维护,直至这些缺陷得到满意纠正;也不包括更换损坏的玻璃器皿或灯泡,如果这种损坏是同时发生的,或者是由于柱子部分或全部拆除而造成的,或者是因故意破坏、暴乱、火灾、爆炸、地震或自然灾害造成的。
(3)根据本 LS-2 附表,每盏灯的正常维护费用中包含 2.50 美元的费用,如下文 6.g. 所述。


c. 非正常维护
该部门仅按照上文 6.b 中规定的正常维护规定对客户的设备进行维护或更换。因此,该部门可能不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其他维护工作,也不需要更换柱子或柱子部件,也不需要更换该部门服务供电点以外的地下电缆或管道。如果该部门已批准架空有线系统计划,并同意提供和安装接线柱之间的架空互连电路,则它将提供此类安装和维护服务,每根接线柱每年需额外支付 21.78 美元的费用。


d. 暂时开启
对于在正常运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临时开启路灯,费率为每次开启 76.00 美元的服务费,加上每千瓦时 0.06794 美元,再加上 ECA 和 RCA。在这种情况下,千瓦时数应由部门决定。


e. 提交给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法案
根据本费率表向公共工程委员会或其下属部门或局提供的能源或照明服务的每月账单应按月支付。


f. 运营时刻表
验收客户的系统后,灯光将按照以下操作时间表之一进行控制:
(1)通宵运营时间表
每天日落后 15 分钟应开灯,日出前 25 分钟应关灯。
(2)凌晨1点运营时间表
每天日落后 15 分钟开灯,凌晨 1 点关灯太平洋标准时间。
(3)全天运行时间安排
除通宵运行时间表中指定的时间外,灯光将在所有时间运行。
(4)连续运行时间表
灯光将每天 24 小时亮着。
(5)特殊运行时刻表
可以根据部门和客户共同商定的适当运行时间表,提供比“标准通宵运行时间表”规定的更早或更晚的关灯时间,但前提是客户同意支付提供此类时间表所需的特殊开关和其他服务所涉及的任何额外费用。
(6)光电控制器的操作
该部门可以选择通过光电控制器来控制灯光,而不是按照运行时间表中的“日落”和“日出”来控制任何照明系统,这样灯光每天从黄昏到黎明都会亮起,每月大约 340 小时。


g. 能源费用计算
基本能量费用将根据以下每盏灯的费用公式计算:

(标称千瓦时 * 千瓦时价格季节,TOU * 使用小时数 TOU + 2.50 美元)

标称千瓦是该部门为照明负载提供的千瓦数。通常由灯具制造商指定或由部门实验室确定。

千瓦时电价季节,TOU 是按季节(旺季和淡季)和使用时段(高峰期、低峰期和基准期)指定的能源价格。费用依据附表 A-2 费率 B 计算。

对于上文第 6.f 节未涵盖的任何灯,使用时间应基于以下两个时间表:


LS-3

利率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为公共街道、公路和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提供服务,包括仅提供能源和电路控制设施以及仅为连接到串联照明系统的高速公路警告设施和指示标志提供能源。

2. 基本月费 - 多项服务

A级 - 街道、公路和高速公路照明设施 - 不计量

旺季
六月至九月

淡季
十月至五月

1. 基础能量充能

请参阅下文第 6.e 节中的一般条件

2. ECA - 按预计使用小时数

参见一般规定

3. RCA - 按估计使用小时数

参见一般规定

B级 - 街道、公路和高速公路照明设施 - 计量

旺季
六月至九月

淡季
十月至五月

1. 能源费用 - 每千瓦时

0.06558 美元

0.04268 美元

2. ECA - 每千瓦时

参见一般规定

3. RCA - 每千瓦时

参见一般规定

连接串联照明系统的高速公路警示设施和指示标志

旺季
六月至九月

淡季
十月至五月

1. 基础能量充能

所有能源使用每千瓦时 0.06794 美元

2. 基本最低收费

每个服务点每月 13.00 美元

3. 系列服务调整

对于系列服务,每月应将 1.33 美元添加到上述 2.a. 中规定的每盏灯费用中。

4. 直通计费组件(ECA 和 RCA)

根据《通用规定》中规定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变化,A 费率和 B 费率下的收费将根据千瓦时数进行调整。千瓦时应通过将标称千瓦乘以运行小时数来确定,如以下第 6.d. 和 6.e. 节所述,然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瓦时。

5. 计费

A利率和B利率下的汇票金额为(1)至(3)部分之和。

6. 一般条件

a. 服务性质
(1)照明系统所需的柱子或固定装置、支架、灯具、管道和连接电路必须由客户自费提供。
(2)能源供应将在客户和该部门共同商定的服务点进行,对于多系统为 120 或 120/240 伏,对于串联系统为 6.6 安培。该部门保留提供除本文指定电压额定值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权利。
(3)所有安装、建造或更改照明系统的计划和规格均须经该部门批准,该部门有权在安装验收前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对原始系统安装的测试将免费进行,前提是此类测试不会因施工缺陷而产生过高的费用。
(4)当串联服务由部门架空线提供时,客户可以在部门的电线杆上安装断流箱,服务连接将由部门运行到此类箱体上。该部门将为其设立的地下区域提供地下室和所有必要的附属设施,以提供照明服务。当提供保险库系列服务时,客户应在柱子或固定装置和保险库之间安装所有管道和导线。


b. 计费的确定
(1)根据本附表计费的能源使用量应根据客户设备的部门记录或部门批准的其他记录计算。指路标志等设施的用电量按接入负荷计算。
(2)客户有责任及时通知能源部门任何影响能源使用的设备或运行时间的变化。
(3)如部门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客户提供本附表所提供服务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清单。提出此类请求的间隔通常不得少于六个月。
(4)如果客户未提供所要求的清单,该部门可以启动其他方式确定客户的能源使用情况,并根据适当的一般服务计划向客户收费。


c. 暂时开启
对于在正常运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临时开启路灯,费率为每次开启 76.00 美元的服务费,加上每千瓦时 0.06794 美元,再加上 ECA 和 RCA。在这种情况下,千瓦时数应由部门决定。


d. 非计量服务照明费
未计量服务照明费用将由电费部门根据最新的照明设备和每月标准运行时间 340 小时(整夜)、210 小时(凌晨 1:00)、390 小时(全天)和 730 小时(连续)按年计算。该部门可以选择使用实际照明使用时间作为一组计量灯的统计有效样本。


e. 能源费用计算
基本能量费用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每盏灯的费用 = 标称千瓦时 * 千瓦时价格季节,TOU * 使用小时数 TOU)

标称千瓦是该部门为照明负载提供的千瓦数。通常由灯具制造商指定或由部门实验室确定。

千瓦时电价季节,TOU 是按季节(旺季和淡季)和使用时段(高峰期、低峰期和基准期)指定的能源价格。费用依据附表 A-2 费率 B 计算。

对于上文第 6.d 节未涵盖的任何灯,使用时间应基于以下两个时间表:


交通管制

利率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

1.适用性

适用于洛杉矶市运营的交通信号、指示牌和警告设施的非计量服务。

2. 基础能量充能

旺季所有能源使用费用为每千瓦时 0.06558 美元,淡季所有能源使用费用为每千瓦时 0.04268 美元。在本条例有效期内,此项费用为零。

3. 直通计费组件(ECA 和 RCA)

附表 TC 项下的收费将根据《一般规定》中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变化,按千瓦时为单位进行调整。在本条例有效期内,此项费用为零。

4. 计费

账单应为根据下文第 5.B 节确定的基本能源费用加上 ECA 和 RCA。

5. 一般条件

A. 服务性质
(1)此处规定的费率不包括客户使用该部门的地下管道空间的费用。
(2)能源将在客户和部门共同商定的服务点提供。


B. 能源使用的确定
(1)根据本附表供应的能源将不进行计量。每位客户应每隔不超过三个月向该部门提供一份该客户所有根据本计划供应能源的电气设备的综合清单,以及确定所有上述设备的总平均输入瓦数。清单应能轻松识别设备的瓦数、工作周期和位置。该部门应使用此库存和瓦数测定来估算客户的能源使用量(千瓦时)。
(2)只要该部门认为适当,就可以对根据本附表提供服务的客户电气设备进行现场盘点,以确定该部门是否认为客户的库存得到了妥善维护。如果发现情况相反,或者客户未提供库存和瓦数,则该部门可以估算能源使用量并根据适当的一般服务计划向客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