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提供各種戶外照明費率選項。
戶外照明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由本署現有相位和電壓的二級空間設施提供的戶外區照明服務。不適用於 OAL 租賃計劃下的私人照明租賃協議,以及部門實用照明、部門通用照明和街道照明用途。
二.基本月費率
| 燈類型和尺寸 | 每燈充電 | 每月千瓦時 |
|---|---|---|
| 水銀蒸氣 * | ||
| 175 瓦特 |
4.84 美元 |
77 |
| 400 瓦 |
8.31 美元 |
170 |
| 高壓鈉 | ||
| 100 瓦 |
4.25 美元 |
53 |
| 200 瓦 |
6.65 美元 |
94 |
* 此時間表不適用於新安裝。
三.帳單
該條例草案為基本月利率加上 ECA、ESA 和 RCA。
4.一般條款
a. 服務性質無計
光電控照明服務將使用本署的標準照明燈具、控制設備及附件只安裝在本署配電系統的現有木柱上提供。本署認為該裝置具有固定性質的情況下,才會在本署下提供服務。
b. 設施的安裝及移除本
署將安裝所需的照明設備,並將擁有、運營和維護所有必要的設施。本署不須在其判斷,該服務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反感的地方安裝照明設備。此外,如任何照明設備安裝後被其他人認為是否令人反對,本署有權隨時停止服務。本署不須重建其現有設施,以提供本條款的服務。一旦為此服務而設置的設施,將不會移動到其他地點,或更改規模,除非該等搬遷或更改的全部費用由客戶支付。根據此時間表提供的服務將於供應該服務的空中配電線後轉換為地下配電的任何地方停止。
c. 運行時間表
燈將於黃昏至黎明每日照亮,每月約 340 小時。本署不保證照明持續照明,並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因任何原因而導致照明中斷而造成的損壞、損失或受傷,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d. 維修保養
本署會在收到客戶通知照明中斷後,在合理時間內進行任何必要的維修或更換燈具,但僅在定期工作時間內進行任何必要的維修或更換燈具。每月賬單將不會因停電而調整。
LS-1
此費率不再適用於新客戶。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部門通用照明及實用燈的服務。
二.基本月費率-多項服務
| A 級-一般用途照明無計量服務 |
旺季 |
低季 |
|---|---|---|
| 1 基本能量電荷 |
請參閱下文第 6.g 節的一般條件 |
|
| 2 個 ECA-每預計使用時數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 3 個 RCA-每預計使用時間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三.帳單
根據 A 稅率的票據應為 (1) 至 (3) 的總和部分。
4.系列服務調整
如上述第 2a 條所述的系列服務,每個燈光收費將加入每月 $1.33。
5.通過帳單元件(ECA 和 RCA)
根據《一般規定》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變化,而根據 A 稅率的收費可能會根據千瓦小時調整。千瓦小時須將每燈標稱千瓦乘以下第 6.f. 及 6.g 條所規定的工作時數,並四捨五入至最近的千瓦小時。
六.一般條款
a. 服務供應點
服務將在客戶與本署共同協議的地點提供。
b. 服務性質
本署將供應能源,並將擁有、運營和維護整個系統。
c. 燈泡替
換本署將供應能源,並將擁有、操作和維護整個系統。
d. 如在定期營
業時間以外的時間暫時開啟路燈,則每次開啟服務費用為 $76.00,加上電費用、ECA 及 RCA 費率 A 所定義。
e.《公共工務委員會條例草
案》的實用燈具條例草案在本條例有效期內為零。實用性照明將通過 ESA 資助。
f. 運行時間表
接受客戶的書面申請後,燈光將按照下述操作時間表之一進行控制:
(1) 標準全夜營運時間表
燈應於日落後 15 分鐘開啟,日出前 25 分鐘關閉。
(2) 特別營運時間表 (除
" 標準全夜營運時間表 " 規定外),可根據本署與客戶共同同意合約的合適營時間表提供,但只有客戶同意支付配備特殊切換及其他服務相關的任何額外費用時,才可提供更早或更晚的關閉燈。
(3) 光電控制器操作代替
操作時間表中引用 " 日落 " 及 " 日出 " 的任何照明系統,本署可根據自己的選擇使用光電控制器控制燈,以便燈從黃昏至黎明每天照亮,每月約 340 小時。
g. 能源費計算
基本能源費用將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每燈收費 = 標稱千瓦 * kWh 價格季節, TOU * 使用時間 TOU)
標稱千瓦是由本署供應用於照明負載的千瓦。通常由燈泡製造商指定,或可由部門實驗室確定。
千瓦小時價格季節(TOU)是按季節(高季和低季)和使用時間(高峰期、低峰期和基本期)指定的能源價格。費用以附表 A-2 費率 B 為準。
對於上述第 6.f 條不涵蓋的任何燈光,使用時間須根據以下兩個時間表計劃:
- 本署使用時間表;及
- 美國海軍天文台天文應用部洛杉磯地區日出日落月平均時間表
(http://aa.usno.navy.mil/data/docs/RS_OneDay.html)
七.非計量服務燈收費
電費組將按照最新照明裝置和標準每月營業時間為 340 小時(全夜)、210 小時(上午 1 時)、390 小時(全天)和 730 小時(連續)每月計算未計費服務燈費。本署可選擇使用實際照明時數,以統計有效的一組計量燈樣本選擇。
LS-2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街道和高速公路照明(包括隧道,橋樑和公園)的服務,包括能源和維護。
二.基本月費率-多項服務
| A 級-一般用途照明無計量服務 |
旺季 |
低季 |
|---|---|---|
| 1 基本能量電荷 |
請參閱下文第 6.g 節的一般條件 |
|
| 2 個 ECA-每預計使用時數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 3 個 RCA-每預計使用時間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三.系列服務調整
按照上述第 2 條所述的「系列服務」的每燈收費,每月收取 1.33 美元。
4.通過帳單元件(ECA 和 RCA)
如上述第 2 條所述的每燈收費,可根據一般條文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變化,以千瓦小時為基準調整。
5.帳單
根據 A 稅率的票據應為 (1) 至 (3) 的總和部分。
六.一般條款
a. 服務性質
(1) 客戶必須由客戶提供必要的柱子或裝置、支架、燈具、地下互連管道和電路由客戶自行負擔。本文可提供支柱之間有空中互連電路的系統,客戶提供支柱、固定座和燈具,而本署則需額外支付費用提供、安裝和維護該等高架互連電路。
(2) 為 120 或 120/240 伏特的多個系統,或對於 6.6 安培的串聯系統,將在客戶與部門共同協議的服務點提供能源。本署保留在本文指明以外的額定電壓提供多項服務的權利。
(3) 對於發光燈系統,本署保留使用流明級(團體更換)燈的權利。
(4) 有關安裝、建造或更改照明系統的所有計劃及規格,須經本署批准,該署有權在接受服務前檢查及測試裝置。原始系統安裝的測試將免費進行,但這些測試可能不會因施工故障而不涉及不合理的時間或費用進行。若本署計劃提供、安裝和維護高空間互連電路,則該支柱須設置以方式,除非本署確定合理必要的情況外,否則不需要額外支撐該等高架佈線。
(5) 若由部門航線提供系列服務,客戶可將切口盒安裝在部門的柱子上,本署將與該等機箱進行服務連接。本署會在本署設定為地下區的地方為照明服務提供閣樓及其所有必要的配件。如果由保險箱提供系列服務,客戶應安裝所有管道和導體在柱子或固定器和保險箱之間。
(6) 客戶設備的維護將按照 " 正常維護規定由本署提供。"
(7) 本署會根據「非正常維護」所指明的條件及收費,在接受該等服務之間提供、安裝及維護接受該等服務的高架互連電路。
b. 正常維
護 (1) 本署會進行正常維修,包括:
(a) 定期檢查、更新燈具及清潔玻璃器具。
(b) 更換玻璃器具及未運作的燈具。
(c) 根據制定的時間表維護控制裝置。
(d) 站柱的清潔和塗漆。
(e) 對柱上或內部的佈線和電氣配件進行小額維修。
(2) 一般維修保養不包括設計、製造或安裝故障導致的設備在測試或使用中發生缺陷,直到該等瑕疵得到滿意的修正;如損壞與支柱部分或全部拆除,或由破壞、暴動、火災、爆炸、地震或自然行為造成的損壞,更換損壞的玻璃器具或燈具。
(3) 根據本 LS-2 附表,正常維護每燈的費用包括 2.50 美元的費用,如下文 6.g 所述。
c. 非正常維護本
署只根據上述第 6.b 條所規定的保養或更換客戶設備進行一般維護。因此,本署可能無須負擔其費用提供任何其他維修工作、更換支柱或支柱部件,或地下電纜或管道以外部署服務供應點之外的地下電纜或管道。如果本署已批准有關連接線系統的計劃,並同意提供及安裝各柱之間的高架互連電路,則會提供該類安裝和維護服務,每個工作站額外收費為 21.78 元。
d. 在定期營業時間以
外的時間暫時開啟路燈的臨時開啟,每次開啟服務費用為 $76.00,加上每千瓦時 $0.06794,加上 ECA 和 RCA。在這種情況下,千瓦小時須由本署決定。
e. 公共工務委員會的法案
根據此費率表向工務委員會或其任一部門或局提供的能源或照明服務的月費,須於到期時每月支付。
f. 運行時間表
接受客戶的系統後,燈光將按照下述操作時間表之一進行控制:
(1) 全夜營運時間表
燈應於日落後 15 分鐘開啟,日出前 25 分鐘關閉。
(2) 營運燈時間表應於日落後十五分鐘每日開啟,並於上
午一時關閉。太平洋標準時間。
(3) 運行燈全日時間表將於全
夜營運時間表所指明的時間以外的任何時間開放。
(4)連續運行時間表
燈將每天 24 小時運行。
(5) 特別營運時間表
可根據本署與客戶共同同意的合適營時間表提供比「標準全夜營運時間表」所規定的照明關閉,但只有在客戶同意支付提供特殊切換及其他服務所需的任何額外費用時間,才能提供。
(6) 光電控制器操作代替運作時間
表中引用「日落」和「日出」控制任何照明系統,本署可根據自己的選擇使用光電控制器控制燈,使燈從黃昏至黎明每天照亮,每月約 340 小時。
g. 能量電荷計算
基本能量電荷將根據以下的每光電荷公式計算:
(額定千瓦 * 千瓦時價格季節, 使用時間 * 使用時數 + 2.50 美元)
標稱千瓦是由本署供應用於照明負載的千瓦。通常由燈泡製造商指定,或可由部門實驗室確定。
千瓦小時價格季節(TOU)是按季節(高季和低季)和使用時間(高峰期、低峰期和基本期)指定的能源價格。費用以附表 A-2 費率 B 為準。
對於上述第 6.f 條不涵蓋的任何燈光,使用時間須根據以下兩個時間表計劃:
- 本署使用時間表;及
- 美國海軍天文台天文應用部洛杉磯地區日出日落月平均時間表
(http://aa.usno.navy.mil/data/docs/RS_OneDay.html)
LS-3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公共街道、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照明系統的服務,包括僅供能源及電路控制設施,以及僅供給與串聯照明系統的高速公路警告設施和指示牌供應能源。
二.基本月費率-多項服務
| A 級-街道、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照明設施-無計費 |
旺季六 |
低季十 |
|---|---|---|
| 1.基本能量電荷 |
請參閱下文第 6.e 節的一般條件 |
|
| 二.ECA-按估計使用時數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 三.RCA-按估計使用時數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 B 級-街道、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照明設施-計費 |
旺季六 |
低季十 |
|---|---|---|
| 1.能源收費-每千瓦時 |
0.06558 美元 |
0.04268 美元 |
| 二.ECA-每千瓦時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 三.RCA-每千瓦時 |
請參閱一般規定 |
|
| 連接系列照明系統的高速公路警告設施和指示牌 |
旺季六 |
低季十 |
|---|---|---|
| 1.基本能量電荷 |
每千瓦時 $0.06794,適用於所有能源使用 |
|
| 二.基本最低收費 |
每個服務點每月 $13.00 |
|
三.系列服務調整
系列服務時,每月 1.33 元將加入上述第 2.a 條所述的每燈收費。
4.通過帳單元件(ECA 和 RCA)
根據《一般規定》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變化,以千瓦小時計算的費用可調整。千瓦小時須將標稱千瓦乘以下第 6.d. 及 6.e 節所載的工作時數,並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千瓦小時。
5.帳單
根據 A 和 B 稅率下的票據,須為 (1) 至 (3) 部分的總和。
六.一般條款
a. 服務性質
(1) 用於照明系統所需的支柱或裝置、支架、燈具、管道和互連電路必須由客戶自行負擔。
(2) 為 120 或 120/240 伏特的多個系統,或對於 6.6 安培的串聯系統,將在客戶與本署共同協議的服務點提供能源。本署保留在本文指明以外的額定電壓提供多項服務的權利。
(3) 有關安裝、建造或更改照明系統的所有計劃及規格,須經本署批准,該署有權在接受服務前檢查及測試裝置。原始系統安裝的測試將免費進行,但這些測試可能不會因施工故障而進行過多費用。
(4) 若由部門航線提供系列服務,客戶可將切口盒安裝在部門的柱子上,本署將與該等機箱進行服務連接。本署會在本署設定為地下區的地方為照明服務提供閣樓及其所有必要的配件。如果由保險箱提供系列服務,客戶應安裝所有管道和導體在柱子或固定器和保險箱之間。
b. 計費
(1) 根據本附表計算用途的能源使用情況,須根據部門客戶設備的記錄或本署核准的其他記錄計算。指示牌和其他設施的千瓦小時應根據連接負載計算。
(2) 有任何影響能源使用的設備或運行時間變更,客戶應有責任及時通知本署。
(3) 本署可根據其認為有需要,要求清查客戶根據此時間表所提供的所有電氣設備。此類要求通常不得以少於六個月提出。
(4) 如客戶未提供所要求的庫存,本署可採取其他方法,以確定客戶的能源使用情況,並根據適當的一般服務表向客戶發票。
c. 在定期營業時間以
外的臨時開啟路燈的臨時開啟時間,每次開啟服務費用為 76.00 元,加上每千瓦小時 0.06794 元,加上 ECA 和 RCA。在這種情況下,千瓦小時須由本署決定。
d. 電費組將
按照最新照明裝置及每月標準營業時間為 340 小時 (全夜)、210 小時 (上午 1 時)、390 小時 (全天) 和 730 小時 (連續) 每月計算非計費服務燈費用。本署可選擇使用實際照明時數,以統計有效的一組計量燈樣本選擇。
e. 能源費計算
基本能源費用將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每燈收費 = 標稱千瓦 * kWh 價格季節, TOU * 使用時間 TOU)
標稱千瓦是由本署供應用於照明負載的千瓦。通常由燈泡製造商指定,或可由部門實驗室確定。
千瓦小時價格季節(TOU)是按季節(高季和低季)和使用時間(高峰期、低峰期和基本期)指定的能源價格。費用以附表 A-2 費率 B 為準。
對於上述第 6.d 條不涵蓋的任何燈光,使用時間須根據以下兩個時間表決定:
- 本署使用時間表;及
- 美國海軍天文台天文應用部洛杉磯地區日出日落月平均時間表
(http://aa.usno.navy.mil/data/docs/RS_OneDay.html)
交通管制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由洛杉磯市營運的交通信號、指示牌和警告設施的無計量服務。
二.基本能量電荷
旺季所有能源使用每千瓦時 0.06558 美元,低季所有能源使用每千瓦時 0.04268 美元。在本條例的有效期內,該費用將為零。
三.通過帳單元件(ECA 和 RCA)
附表 TC 所載的收費可根據《一般規定》所述的能源成本和可靠性成本的變化,以千瓦小時為基準進行調整。在本條例的有效期內,該費用將為零。
4.帳單
該條例草案為根據下文第 5.B 條確定的基本能源費用,加上 ECA 和 RCA。
5.一般條款
答:服務性
質 (1) 本文所訂明的價格不包括客戶使用本署的地下管道空間。
(2) 能源將在客戶與部門共同協議的服務點提供。
B. 能源使用情況的
確定 (1) 根據本附表提供的能源將不會計量。每位客戶須在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間隔向本署提供一份綜合清單,就客戶根據本附表供應能源的所有客戶的電氣設備,並確定所有該設備的總平均瓦輸入總值。清單應迅速識別設備的瓦數、工作週期和位置。本署應使用這項庫存及瓦數測定,以估計客戶的能源使用千瓦小時。
(2) 本署可在任何時候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對客戶根據此時間表服務的電氣設備進行實地盤點,以判斷根據本署認為,客戶的庫存是否正常維護。如發現相反情況,或客戶未提供庫存及瓦數,本署可根據適當的一般服務表估算能源使用情況並向客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