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復原 (DR) 僅在自然或人造災害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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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復原
利率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適用性
適用於任何商業或工業客戶在發生自然或人為造成的嚴重災害期間接受一般服務費率表服務的樓宇,並被市長宣布並被市議會確認為當地緊急情況。此服務不適用於:
- 商業企業,例如租賃設施,公共區域表,或從單一公尺提供多個客戶服務的商業企業。
- 已知或預計有效期少於兩年的臨時或偶爾性企業,以及用於臨時服務的儀表。
- 永久或臨時住宅設施,以及其公共區域。
- 根據實驗費率建立的任何服務。
- 任何免除城市公用事業用戶稅的服務。
若因災害而完全被破壞的樓宇,可與該乘客一起重建服務,並於市長宣布當地緊急情況日起二十四 (24) 個月內開始實際重建工程。重建必須根據建築及安全部第 1 號許可證或第 3 號許可證進行,以取代已與其基礎平整的建築物。
本服務乘客須定期評估城市現行情況及本署目標,本署保留限制接受本條款服務的客戶數量的權利。
二.費率持續時間和帳單
在重建原始設施的首 60 個月內,適用的一般服務時間表將減少,如下所示:
| 帳單元件 |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三年度 |
第四年度 |
第五年度 |
|---|---|---|---|---|---|
| 服務收費 |
35 |
30 |
25 |
20 |
10 |
| 需求費用 |
35 |
30 |
25 |
20 |
10 |
| 能源收費 |
35 |
30 |
25 |
20 |
10 |
| 設施收費 |
35 |
30 |
25 |
20 |
10 |
| 反應能電荷 |
35 |
30 |
25 |
20 |
10 |
| 能源成本調整 |
-0- |
-0- |
-0- |
-0- |
-0- |
| 可靠性成本調整 |
-0- |
-0- |
-0- |
-0- |
-0- |
| 能源補貼調整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由於全面破壞樓宇的客戶在附近社區內未受影響的樓宇建立新服務,有資格獲得上述福利,期限為二十四 (24) 個月,該保障可延長至 60 個月的餘額,當作首次住客返回新建的原始樓宇後。
三.一般服務乘客資格及申請
初步資格須由洛杉磯社區發展部(CDD)決定並安排該項服務的申請,該署將該申請轉交該項申請至本署以作最終決定。根據市長宣言,CDD 應確定 " 最近周圍社區 " 的界限。本文所述的稅率減免將在 DWP 收到申請後不早於一個帳單期限生效,但前提是任何現有的帳單欠款已經被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