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大多數商用電費基於以下標準:
- 季節:高季(六月至九月)或低季(10 月至 5 月)
- 需求:設施費根據過去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計算,需求費是根據適用評級期間內記錄的最高需求計算。
- 消耗量:每個適用評級期間使用的電量
如果您的帳單讀取日期從低季轉到高季,或從高到最低,則您的費用將根據每個季節的計費天數按比例進行比例計算。
所有商業價格均包括每月服務費。部分價格包括額外費用(例如反應能量費用)或折扣(例如電動車折扣)。
電費條例
LADWP 針對分散的電能和向其客戶提供的服務收取和收取的費率已通過洛杉磯市法令批准。
現行費率包括 (1)《電費條例》的成本加上 (2)《最終增量電費條例》的費用。這兩條條例的總數載於 (3) 電費率摘要。
(一)
(二)
(三)
對於商業客戶,有幾個不同的費率表。
過去 12 個月最大需求低於 30 千瓦的商業客戶,可根據小型一般服務附表 A-1 提供服務。
主要服務附表 A-2 適用於由 LADWP 的 4.8 千伏系統提供的服務,需求 30 kW 或更高,這是過去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
子傳輸服務附表 A-3 適用於由 LADWP 的 34.5kV 系統提供的服務,需求 30 千瓦或以上,是過去 12 個月錄得的最高需求。
傳輸服務附表 A-4 適用於由 LADWP 從 138kV 或以上提供的服務,需求 80 兆瓦或更高。
住宅多戶服務(流動住宅)R-3 適用於主計的住宅設施和流動家庭公園,其中個別單戶住宿為私人次收費。
AMP 適用於由商船參與洛杉磯港(POLA)替代海事電力(AMP)而產生能源使用的服務。
AMP-B 適用於參與洛杉磯港(POLA)替代海事電力(AMP)的商船每月最大需求不少於 7 兆瓦(MW)的商船所產生的能源使用量的服務。
XRT-2 適用於需求 250 千瓦或以上的服務,並由本署的 4.8 千伏系統提供服務,該服務可根據本署規則通過同一服務提供。
XRT-3 適用於需求 250 千瓦或以上的服務,並由本署的 34.5kV 系統提供服務,可按照本署規則通過同一服務提供。
XCD-2 適用於根據本署規則,可透過同一項服務提供的一般服務。適用於每月平均消耗量超過五萬千瓦時的服務,並由本署的 4.8 千伏系統提供服務。
XCD-3 適用於根據本署規則,可透過同一項服務提供的一般服務。適用於每月平均消耗量超過五萬千瓦時的服務,並由本署的 34.5kV 系統提供服務。
CG-2 適用於任何由本署提供的電力服務,而客戶擁有的發電設施與本署的平行運營系統連接,並遵守本署的規則,以及由主配電系統提供的負載,而通常會根據一般服務附表 A-1 和 A-2 提供的負載。
CG-3 適用於任何由本署提供的電力服務,而客戶擁有的發電設施與本署的平行運營系統連接,並遵守本署的規則,以及由子傳輸系統提供的負載,並通常根據一般服務附表 A-3 服務的負載。
EVA1 是一項試驗費率,適用於根據《電費條例》附表 A-1 費率 A 或 A-1 費率 B 收取電力服務的商業、工業和非營利客戶,僅用於為電動車輛充電目的。
EVA2 是一項試驗費率,適用於根據《電費條例》附表 A-2 費率 B 獲得電氣服務的商業、工業和非營利客戶,僅用於為電動車輛充電。
EVA3 是一項試驗費率,適用於根據《電費條例》附表 A-3 費率 A 接受電力服務的商業、工業和非營利客戶,僅用於為電動車輛充電目的。
如果公司有新負載定義為需求不少於 100 千瓦的負載,企業可能有資格獲得業務促進(BP)乘客。此優惠適用於具有永久電力服務的通用服務商業和工業客戶,以前未曾是部門客戶。
使用時間的運作方式
使用時間費率取決於您使用電力的一天中的時間。在基本時間內,當客戶使用率低時,您的價格將低於標準(非使用時間)商業費率。低繁忙時段的價格略高於標準價格。在高峰時段,供應能源的成本是最高的,而且成本將高於標準費率。
| 高峰期 (每週 20 小時) |
星期一至五下 午 1 時至下午 4 時 59 分 |
|---|---|
| 低峰期 (每週 30 小時) |
星期一至五 上午 10 時至下午 12 時 59 分,下午 5 時至晚上 7 時 59 分 |
| 基本期 間(每週 118 小時) |
星期一至星期 全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
CEC 負載管理標準
加州能源委員會 (CEC) 負載管理標準要求加州的大型電力公用事業和社區選擇聚合器提供住宅和商業客戶使用時間依賴的電費和計劃,旨在更好地將電力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可用性調整。進一步了解負載管理標準。